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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来源供应,促进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调动人们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为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于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务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条例》)。科技部于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该条例。
增加资源供给促进技术转移
《条例》的背景是确保法律的实施,开辟科技与经济融合的渠道,促进“大众创业和大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科技部政策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司司长张认为,与法律相比,法规最重要的方面是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法律,提出更明确的操作措施。
具体而言,条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完善技术转让制度。此外,还规定增加强制性条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后的部分,应当充分保障技术转让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科技成果协议定价规定了公示时间: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规定,所有首次在国内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国有股份有限公司,除另有规定外,应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的10%向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委员会转让部分国有股份。
根据规定,国家鼓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财政和科技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企业上市时科研机构和高校形成的国有股免缴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关政策。
调动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人是创新的主体。中国科学院发展战略综合研究所所长陈宝明认为,条例中的“以人为本”的激励政策值得关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4条和第45条原则上规定了对完成和转化本岗位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不得少于50%。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对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的,奖励总额不得低于50%。
张解释说,目前的政策比发达国家的政策更具激励性。《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规定,联邦实验室可以从技术转让中提取不少于15%的收入来奖励发明者,但不得超过15万美元,如果金额超过该金额,需要得到美国总统的批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后,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在“海”中创业面临实际困难:如果创业失败,他们在原单位还会有自己的位置吗?
“条例明确规定,科研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离职创业,并保持三年的人事关系。”陈宝明认为,这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科技人员流动的详细规定。这一规定可以形成一定的制度保障,保护科技人员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受到单位的歧视性待遇,解除他们创业的后顾之忧。
科技成果处置权转移到各单位后,单位负责人在处置科技成果时会有一定的顾虑,因为科技成果的定价不像房地产等固定资产那样容易。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是什么?资产会被低估吗?
该条例规定:“单位领导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不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免除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陈宝明认为,这项规定实际上是为了让负责人免除后顾之忧。只要在转让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随后的变更就不必负责。
此外,条例还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应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以便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利益。具体来说,主要领导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奖励和报酬。“现金是一次性交易,但股权意味着双方已经形成了长期的约束关系。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寻租。”相关专家解释道。
完善相关制度,为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对于法律中提到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规定已经细化,报告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已经明确。
然而,相关人士表示,该法仍需完善。
例如,陈宝明表示,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的形式参与企业创新,一旦成为股东就要缴纳高额所得税,这也导致许多科研人员宁愿一次性低价转让技术,也不愿长期以股份形式合作,不利于成果转化。
张提到,要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向全国推广好,把现有的税收政策落实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来。积极研究和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值得一提的是,支持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很少。
关于军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张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直在研究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完善管理体制,鼓励和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