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记者报道,司法部近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解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审查草案保证了私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规范了学校的集体办学,并规定了培训和教育机构。

供审议的草案进一步增加和澄清了支持政策,包括政府对普通学生费用的补贴、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土地优惠、教师和工作人员共享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允许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私立学校的金融产品。与此同时,草案谨慎地放宽了对私立学校的资助,规定组织者可以依法筹集资金设立营利性私立学校,即他们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设立公益基金来筹集资金。在普遍支持的基础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进一步倾斜,规定对普通学生费用的补贴和土地供应的分配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突出鼓励设立非营利性学校的方向。

放宽私立学校的融资渠道

在确保私立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鉴于同一组织者同时拥有几所私立学校的现象,审查草案承认学校集体办学的客观存在。为了防范风险,草案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禁止通过并购、特许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团体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排斥或者限制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草案将“具有其他文化和教育的私立学校”定义为《私立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培训和教育机构”。它包括针对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的校外培训和教育机构,这些机构实施与学校文化和教育课程或与进一步学习和进入许可范围的考试有关的补救教学。对于有助于提高质量和个性发展的教育和教学活动,如艺术和体育、培训和教育机构以及为成年人提供培训的机构,他们可以不经许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

放宽私立学校的融资渠道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教育形式,审查草案对在线教育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学历、培训和教育的在线教育以及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教育服务。(李万祥)

标题:放宽私立学校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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