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北京8月28日电记者28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为配合国务院取消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的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废止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废止《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同时,同时发布《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不再要求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内地)申请《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证》,并对取消许可证后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内地)就业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通知》规定,从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不再需要申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根据通知,在《港澳台人员就业证》不再发放后,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如港、澳、台居民居留证、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大陆旅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各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此外,通知还规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和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并参照内地(内地)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为愿意在内地(内地)工作和创业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介绍、业务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记者李新平)
《人民日报》(2018年8月29日,第11版)
标题:港、澳、台人员不再需要申请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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