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93字,读完约2分钟
北京,9月2日,科技日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31日投票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在表决稿中,之前热烈讨论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平台被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随后的NPC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NPC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经济法办公室副主任杨鹤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经营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都要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
杨鹤庆表示,如果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电子商务法将严格界定法律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则必须承担提前支付的责任。
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大家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未能履行其审查平台运营商资格的义务,或者未能履行其确保消费者安全的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如果平台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则平台应与平台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除上述民事责任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平台如有相关违法行为,还应依法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尹仲卿说,根据立法法,我国法律一般要经过三次审判,但电子商务法要经过四次审判。《电子商务法》从提出到通过,历时五年,包括三年起草时间和两年常设委员会四次会议审议时间。原因是,与其他法律相比,电子商务法非常复杂,涉及面广、规模大,而且是新生事物。许多事情看不清楚,它正在迅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是比较谨慎的。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