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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五一劳动节期待着人民创造历史,劳动开辟未来。 在属于“五一”工人的节日中,我们向全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致以节日的问候,向新冠防治肺炎疫情斗争和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广大工人致以崇高的敬意。 一、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条例》开始实施的年5月1日起,国务院发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的要点是处理农民工集团存在的工资拖欠的突出问题 最近许多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行动,采取多种形式,贯彻执行条例,辅助公司再生产,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手续,畅通农民工维权通道,回到城市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4月2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向共计910万人提供法律咨询,将法律援助案件处理到127万件以上200万人,比上年增加31%。 二、再劳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护四个高热度问题一:员工因确诊或可疑新冠引起的肺炎、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注意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吗? 如果职场有机会辞退生病的员工,这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疗法》第四十一条“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地方或者该地方内的特定区域的人……被隔离的人有办事处的,该办事处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事业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工人生病或者工人受伤,不得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只以劳动者新冠患者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公司可以和工人解除合同。 问题2 :在少数地方招聘雇佣者时,有时会歧视湖北求职者。 这种方法侵犯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吗? 对于这种情况,求职者应该如何拥有维权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对肺炎疫情影响的稳定就业措施的实施意见》,并表示:“不得发布拒绝招募疫情严重地区工人的招聘新闻。 不要以来自疫情严重的地区为由拒绝招募相关人员。 因疫情暂时下岗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也制定了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的权利。 工人的就业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歧视” 因此,歧视湖北求职者侵犯了工人平等就业的权利。 湖北籍工人遭遇就业歧视后,需要注意收集证据维权。 招聘简章、广告内条文或其他相关情况可以作为证据留下,包括不采用的邮件、消息。 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通报、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三种维权方法进行。 受到“恶意解雇”“恶意工资不足”等就业歧视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以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3 :告诉有工人的企业因为疫情必须加薪后,直接用微信通知不上班了。 企业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吗?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这样的机构不给加班费,降低员工工资,甚至被强制退休,工人应该如何获得维权呢? 解答:企业强制加薪,退休的行为是违法的。 工资必须在工人和用人单位协商后确定为劳动合同。 关于工资的调整,用人单位和工人可以协商,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降低职工的工资。 企业以疫情期间收益受损为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管理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因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与员工协商一致通过调整报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法稳定工作场所。 暂时没有工资支付能力的,应当诱惑公司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公司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雇佣者不支付加班费,降低员工工资,强行辞职的,员工必须先留下相关的证据资料,与雇佣者协商。 双方不能协商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维权:1.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通报。 2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4 :为了推进供求平衡,缓解公司压力,一点一点地采取措施,构建平台,探索共享员工,为公司的再生产提供动力。 那么,如果员工在共享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共享”模式如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答案:目前,“共享职工”没有确定的法律定义和可以援引的政策文件,基于实际操作中灵活的雇佣形式,职工在“共享”期间发生工伤,如果是公司间借调职工,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3款的规定 如果是公司的共享员工,根据人社部《实施一些规定》第9条的规定,员工(包括非全日制员工)由2个以上的使用者就业的话,各使用者必须分别向员工支付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职工受到伤害时的事业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具体由什么样的雇佣方法和责任承担,公司之间必须做出确定约定。 在“共享”模式下,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双方机关应通过协商签署书面协议,必要时签署三方协议,确定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约定的合作性质以及各种具体事项,不确定法律风险和责任的归属 员工自己也需要注意三方合同的复印件,避免自己的报酬待遇、工伤保险等因共享而引起法律问题。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那些吗? 1 .预产期缺勤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假。 难产的情况下,应该增加产假15天。 产多胎时,每产一个婴儿可以增加产假15天。 提示:法律规定确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权益,一是保护假期权益,不可剥夺假期时间。 二是不得降低基本工资待遇,不得影响女职工的经济好处。 2 .生育检查的计算工时根据不能扣除工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项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提示:必须注意的是,在进行产前检查时必须观察留下相关诊疗记录 3 .未加入生育保险的使用者也应该支付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使用者支付。 提示:进行清算需要提供产检票据和住院发票。 4 .流产也有假期,根据长短不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2款的规定,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流产4个月以上的,享受42天产假 提示:这里的假期根据情况有天数规定。 但是,这15天、45天假期使用者的工资必须照常支付。 资料来源:司法部原标题: 5.1国际劳动节---工人们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