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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一条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收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子关系的规定。 收养和养父母近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和父母近亲关系的规定。
通过收养关系的成立,育儿和出生的父母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解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收养可以服从养父或养母的姓,可以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存原来的姓。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第一编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规定情况或者违反本篇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喜欢这个复印件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全民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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