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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7月21日电土地征用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很高。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1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解释意见。
据了解,在《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意见》明确了实施土地征收的关键环节和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在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批准后征地公告中,除列出《山东省征地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增加了“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人或相关权利人其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以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权限”的内容。
同时,《意见》进一步强调公告和宣传材料的公开形式,不仅要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张贴,还要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进行网上公开。
对土地所有权的类型、面积和附着物进行调查和调查是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在征地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调查和清查确认工作。但是,在征地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征地农民或相关权利人不能参与对附着物的清查、调查和确认的情况。
对此,意见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即:委托他人调查确认;参与调查的各方应首先进行核实和调查,共同见证和确认,然后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民或产权人;委托一个公正的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然后书面通知被征地农民或业主。
土地和房屋属于不同的财产所有者,其征收补偿也属于不同的财产所有者。目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没有上位法可循。对于住宅用地的征收,通常由当地政府牵头实施。不同地方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征收程序不同,参与部门也不同。近年来,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越来越多。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逐渐增多,主要集中在补偿安置和征地拆迁程序上。
为加大对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视,解决房屋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两个补偿和两个程序性问题,《意见》明确规定了涉及集体土地上住宅和工业用地的征用程序,要求地方政府在征地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增加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作为征地涉及集体土地上住宅、工业和工业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时的征地清查和确认材料。
此外,《意见》规定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一次性补偿的简易补偿方式,在各地广泛实行。要求“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一次性补偿,必须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单位和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在征地调查清单中注明土地权属、土地类型、面积和补偿标准,由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以有效保护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张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