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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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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7〕3号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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