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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内实行财产AA制,这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已经越来越普遍了,有一些夫妻为了防止在婚内因为财产发生纠纷,或者为了避免在婚内一方大额举债后自己被动负债,双方就约定清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对外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债呢?通常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原则上来说都是认定为夫妻共债的,即便是他们约定了内部是财产AA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那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是不是就没有用了呢?我们来看如果说能够符合以下条件,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且第三人知道来约定的,由负债一方个人进行偿还,这需要举证第三方知道夫妻财产AA制。但在司法实践中来举证第3人知道AA制约定其实是比较困难的,当然比较直接的证据是在借款合同或者是借条中明确指出第3人知道AA制约定,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往往很少有这样直接约定或是表示清楚的,那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那么我们就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比如说在此过程中双方有一些聊天记录,尤其是这个聊天记录是配偶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还有一些通话录音,表明债权人是知道夫妻之间财产AA制约定,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婚内财产协议应该如何写,才有可能对抗夫妻共债呢?其一在婚内财产协议中要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二要明确约定对外的债务由各自来承担,第三一方替另外一方偿还债务之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第四明确约定一方对外负债需要告知债权人夫妻双方有明确的财产AA制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