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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国际禁毒日( 6.26 ),为了展示中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政策角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年来审查的10起毒品犯罪和毒品诱发二次犯罪的典型例子,从很多角度出发 实例一吴采购、吴海珠销售、运输、制造毒品事件——修正人制造、运输、销售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极为严重(一)基本事件被告人吴采购,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农民。 吴海柱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 年11月,被告人吴筹、吴海柱和吴佳甲(逃亡中)、张伟健(该案被告人,已判决)等计划在广东省陆丰市共同出资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吴佳甲为陈江彬、吴佳瑞(均为该案被告人,被判刑。 后吴采购等人租用广东省四会市的工厂作为制毒工厂,将制毒原料、工人从陆丰市运到那里,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筹、吴海柱和吴某甲将张伟健、陈江彬开车制作的24箱甲基苯丙胺运往高速公路入口,并将车交给吴佳瑞交给广东省惠来县。 吴海柱、陈江彬和吴计划、吴某甲分别开车前探。 后吴海盆指示吴佳瑞在惠来县隆江町清除7箱毒品卖给别人,再把4箱毒品转移到自己的车上。 吴佳瑞把车开到陆丰市甲子町,吴某乙(另案解决)拿走该车剩下的13箱毒品用于销售。 同月10日,被告人吴计划与吴某甲、吴某乙等密谋后,张伟健从制毒厂搭载7箱甲基苯丙胺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毒品交给与吴某乙联系的买家刘某、张某(均以其他方案解决) 第二天凌晨0点左右,刘、张两人开车去广州市被捕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内没收了上述7箱甲基苯丙胺,共计192公斤。 该月10日左右,吴海柱被告在陆丰市甲子镇经林宗庭(该案被告人,已判决),与纪某某(在逃中)协商交易550公斤甲基苯丙胺,介绍说收到了20万元存款港币。 同月16日22点左右,吴海柱、林宗庭、纪某等人在广东省肇庆市经过“检查品”明确交易后,陈江彬把纪某的车开到制毒厂装载甲基苯丙胺,然后在肇庆市某酒店停车场停车。 第二天凌晨,公安人员在四会市的某高速公路桥底逮捕了吴采购等人,在制毒工厂逮捕了吴海盆等人。 公安人员在上述酒店停车场纪某的车内没收了15箱甲基苯丙胺,在制毒厂的车内没收了6箱和3袋甲基苯丙胺,上述甲基苯丙胺共计约830公斤。 公安人员还在制毒工厂没收了含有约882公斤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灰白色固液混合物和一些制毒原料、制毒工具。 (二)审判结果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采购、吴海柱合作与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运输、销售制造的毒品,其行为都构成了销售、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罪。 吴采购,吴海柱很多人制造、运输、销售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其严重。 在共同犯罪中,两个被告都是平均犯罪最明显的主犯,必须服从其组织、指挥、参加的所有犯罪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筹、吴海柱判处死刑,批准,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罪犯吴筹,吴海盆已于年6月15日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中国面临国外毒品渗透和国内毒品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制造毒品犯罪的情况严峻,在个别地区尤为突出。 本案是大量制造和运输销售甲基苯丙胺的典型例子 被告人吴采购、吴海柱聚集了很多人参与犯罪,在选定的制毒厂制造毒品后,组织运输、联系销售,形成了“生产供销一贯”式犯罪链。 吴采购,吴海柱犯罪相关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只有调查的甲基苯丙胺产品达到1吨多,还调查了800余公斤毒品半成品,大量毒品已经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其严重。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人死刑,体现了制造毒品类源性犯罪的严厉处罚角度。 实例2周新林运输毒品的事件——与他人合作运输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而且重罪,犯罪极为严重(1)基本事件被告人周新林,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农民。 2005年6月28日犯盗窃罪,因非法持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款人民币13万元,年10月3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年7月3日。 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新林和刘满生(该案被告人,已判决)在云南省景洪市某小区租房子藏毒。 同年8月,周新林经与毒品上家取得联系,与刘满生一起去缅甸小勲拉“检查品”,两人驾驶事先专门购买的两辆汽车到景洪市加沙町附近领取毒品,被上述租房带走躲起来。 同月10日,公安人员在该租房没收了甲基苯丙胺药片(俗称“麻古”) 40490克,第二天逮捕了刘二人。 (二)审判结果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新林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药片,其行为构成了毒品运输罪。 周新林修正案被告刘满生共同购买毒品运输车辆,租房子,共同出国检查毒品,收缴毒品,藏起来,单独与上家联系,是主犯,共同犯罪中罪恶更大,必须服从其参与的所有犯罪处罚。 周新林运输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其严重,而且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 假释期限届满的月份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是重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因此必须依法受到重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新林判处死刑并批准,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 犯人周新林已经于年4月21日依法执行了死刑。 (三)典型意义西南地区接近“金三角”,一直是严重防止中国境外毒品进口、渗透的重点地区,从云南走私毒品入境,扩散到内地省是该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方法,即使是以往重点打击的源性毒品犯罪 这件事是一起国外的“检查品”,国内运输和隐瞒毒品的典型例子。 周新林被告与他人合作购车,租专家运毒,将毒品转西藏,出国检查毒品,毒品量特别庞大,曾因犯罪被重刑,假释期满后立即实施毒品犯罪,重罪。 根据书面证据,周新林涉嫌运输毒品进行销售。 这种情况与单纯指示、受雇向别人运输毒品不同,量刑时必须严格处理。 实例三刘勇等人销售、制造毒品案件——制造、销售芬太尼等多种新型毒品,(1)基本案件被告人刘勇,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严厉处罚企业经营者。 蒋菊华被告,女,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微商 被告人王凤玺,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企业经营者 被告人夏增玺,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企业经营者 被告人杨行,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涩谷都是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经营企业的业务员。 年5月,被告人刘勇、蒋菊华由刘勇制造芬太尼等毒品,蒋菊华联系顾客销售,蒋菊华为刘勇提供了部分资金。 同年10月,蒋菊华将刘勇制造的芬太尼285.08克出售给被告人王凤玺。 同年12月5日,公安人员逮捕了刘勇,刘勇从江苏省常州市租的实验室没收了芬太尼5017.8克、甲基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仑5012.96克等毒品和制毒设备、原料,刘勇 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成立企业,招募被告人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等为业务员,通过网络发布报纸销售毒品。 王凤玺从被告人蒋菊华那里购买了上述285.08克芬太尼,从被告人杨行那里购买了991.2克氮杂萘,从其他地方购买了呋喃芬太尼等毒品。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没收了王凤玺通过快递寄给购买者的芬太尼211.69克、呋喃芬太尼25.3克、氮杂吲哚991.2克。 从杨江萃没收王凤玺保管的芬太尼73.39克、呋喃芬太尼14.23克、4-氯甲基卡西酮8.33克、3,4 -亚甲基二氧乙基卡西酮1 920.12克。 从杨行住处没收了6 717.4克氮杂萘 (二)审判结果本案由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刘勇被告、蒋菊华被告同谋制造和销售芬太尼等毒品,其行为都构成了销售和制造毒品的罪。 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杨行、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涩谷知道是毒品并支持销售或销售,其行为都构成了贩卖毒品的罪过。 刘勇、蒋菊华制造、销售芬太尼等毒品较多,在共同犯罪中都是主犯。 刘勇所的犯罪行为极其严重,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判处死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蒋菊华的作用相对小于刘勇,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王凤玺、夏增玺共同销售芬太尼等毒品的数量很多,王凤玺是主犯,但诚实供词,立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生涯,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夏增玺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杨行销售少量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参与少量毒品犯罪,而且都是从犯,对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1年6个月、1年4个月、6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审判已于年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的意义芬太尼类滥用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新毒品问题,这种犯罪在我国也有发生。 为了防止芬太尼类犯罪迅速发展,国家相关部门过去确定了管制25种芬太尼类的基础上,于年5月1日将芬太尼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和精神药物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了全类管理。 本案是国内首次影响芬太尼类犯罪事件,涉及芬太尼、芬太尼、氮杂吲哚啉、甲基西泮、4 -氯甲基卡西酮、3,4 -甲基二氧乙基卡西酮等多种新型药物,部分是新的精神活性物质 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和被告人刘勇、蒋菊华、王凤玺、夏增玺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严惩四人,特别是给予刘勇缓刑,充分体现了对这种犯罪的有力惩罚。 例4浩走私、毒品运输事件——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雇佣,走私、运输毒品量大(1)基本事件被告人祝浩,男,汉族,1996年5月5日出生,无业。 年12月,被告祝浩为了借款使用手机在网上就业,在“送货”中搜索到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的新闻后,亲自联系,同意了“送货”。 后祝浩按照对方安排,从四川省成都市经过云南省昆明市来到云南省孟连傣族佤族自治县,乘坐充气独木舟偷渡到达缅甸。 年1月下旬,被告人祝浩从对方手中接过拉杆箱,在对方安排下返回国内,多次换乘返回昆明市,乘坐g286列车前往山东省济南市。 同月27日18点左右,公安人员用列车抓住祝浩,从当场携带的保罗箱底部的三明治没收了2包海洛因,净重2063.99克。 (二)审判结果本案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祈祷被告人祝浩从缅甸向中国境内运输毒品,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的罪名。 祝浩受雇偷渡到缅甸等了一个月,只有拿一个装衣服的保罗箱才能得到高额报酬,中途不能合理说明多次交换交通工具、选择走山路等行为,毒品携带的保罗 祝浩有很多参与实施犯罪的毒品,接受他人雇佣走私和运输毒品,有初犯、偶犯等酌量广泛的处罚情节,因此可以受到轻微的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祝浩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 上述审判已于年3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的意义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避免处罚,以高额的回报为魅力诱饵,通过网络招募无底的年轻人从国外把毒品送回内地,这种事件近年来发生,已经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新动向。 本案是典型的无事件底年轻人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了别人的雇佣走私、毒品运输的实例。 被告人祝浩为了得到高额报酬,在网上接受别人的雇佣走私、运输毒品,犯了严重的罪行。 祝浩回国后,为不知道手机的保罗箱里内置毒品进行辩解,与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不一致。 人民法院根据祝浩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况,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厉处罚。 实例五总统府晨等人发表销售毒品、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的事件---非法种植、销售大麻、非法利用网络论坛种植大麻等新闻(1)基本事件被告人总统府晨、男、汉族、 被告人总统府士磊,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职员 年冬天,被告人总统府朝向父亲被告人总统府士磊提供大麻种子,总统府士磊在该工厂的宿舍和家里进行栽培。 从去年1月开始,总统府早上用微信向别人出售大麻,与总统府朝磊合谋,从总统府早上联系销售,收款,总统府朝磊将成熟的大麻风干固化成大麻叶制品后,用快递送到买家。 到同年10月,总统府早上销售大麻至少18次,共计294克,利润13530元,其中总统府士磊参与销售至少11次,共计241克。 事件发生后,公安人员在总统府士磊没收了大麻株12株、大麻叶16株。 另外,明确了“园丁”是从事大麻栽培经验的交流、大麻种子和产品的买卖、反搜查手段的传授等违法活动的网络论坛。 总统府早上,被告人于年1月7日注册账户“白振业”参加“园丁丁”论坛,在该论坛的版本中,管理内部教学板块,共发表19个大麻知识和栽培技术专题帖,交流大麻栽培技术164次, (二)审判结果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总统府早上,总统府士磊知道大麻是毒品而栽培、销售,这种行为都构成了贩卖毒品的罪。 总统府早上,总统府士磊多次出售大麻,情节严重,而且两人是共同犯罪,必须服从各自参与的所有犯罪处罚。 总统府早上利用新闻网络发表了关于毒品违法犯罪的新闻,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了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的罪行。 总统府早上,总统府士磊归案后,可以忠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开始。 对于滑晨犯下的罪行数量,必须依法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总统府早上因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款人民币2.5万元,因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款人民币5千元,执行有期徒刑4年9个月,罚款人民币3万元 对总统府士磊被告因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5千元。 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审判已经于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3)随着典型意义新闻化时代的到来,各种网络平台、新媒体等迅速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外,一点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容易隐藏身份,新闻发布迅速,不受地区限制等优点,创建或经营管理非法论坛、现场发布平台等,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是被告人种植销售大麻,利用违法论坛发表相关违法犯罪新闻的例子。 总统府早上让父亲总统府士磊种植大麻,两人合作销售,总统府早上传达种植大麻的做法,长时间管理销售产品大麻的违法论坛,犯了两个罪。 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处罚 实例6刘彦钰是销售毒品的事件——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依法严惩(1)基本事件被告刘彦钰,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林牧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年八九月的一天晚上,刘彦钗被告人在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村销售了王东明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 同年10月,刘彦铎又在该县老供电企业门口销售了约0.3克周雷甲基苯丙胺。 (二)审判结果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刘彦钗知道被告是毒品进行销售,其行为被判为贩毒罪。 刘彦钰作为国家职工销售少量毒品,情节严重。 因为有诚实供词、认罪认罪等情况,所以可以从轻处罚开始处罚。 据此,对刘彦钗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款人民币1万元。 判决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上述审判已于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本来就应该更自觉地抵抗毒品,积极地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但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毒品违法犯罪,有不良的社会影响。 本案被告刘彦钗系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计划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职工,具有国家职工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销售少量毒品“情节严重”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彦钰三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这种犯罪的严厉处罚。 实例七邹火生指导别人毒品、盗窃事件——指导别人吸毒,让别人共同偷窃,依法(1)基本事件被告人邹火生,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处罚农民。 邹火生被告是广东省化州市某村村民,意在与该村村民邹某某(另案解决)一起诱导吸毒。 年9月的一天,邹火生从邹某的债务中购买海洛因后,当天晚上来到邹某家,说吸海洛因可以消除邹某腿术后的疼痛。 邹某某表示不吸毒,邹火生把海洛因放在锡纸上加热,让邹某某吸烤烟。 后来邹某某遇到腿部疼痛时,让邹火生买海洛因一起抽。 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邹火生和邹某某药物上瘾发病,但没有钱购买毒品。 根据邹火生的提议,两人潜入该村的民宅偷了液晶电视。 第二天邹火生偷电视机得到400元,用其中100元买海洛因,和邹某某一起抽。 (二)审判结果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火生诱导别人吸毒,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诱导别人吸毒的罪。 邹火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作进屋盗窃财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邹火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认罪忏悔罪,因此可以从轻处罚。 对邹火生犯下的几罪,必须依法处罚 据此,因诱导邹火生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判决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上述审判已于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上的吸毒不仅损害健康,高额支出也会引起经济困境,使吸毒者实施盗窃等金钱侵害犯罪。 我国刑法没有为诱导、教唆、欺诈他人吸毒罪设置数量、情节等入罪条件,因此实施这种行为通常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让别人滥用毒品后,共同实施侵犯财物犯罪的典型例子。 邹火生被告以可以吸毒消除疾病为由,请该村村民吸食海洛因,敦促他们共同进屋购买毒品,盗窃财产,强调了吸毒诱发犯罪的危害。 人民法院根据邹火生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况,依法判处处罚。 例八陈德胜拘留别人吸毒事件---拘留多个未成年人吸毒,依法(一)基本事件被告人陈德胜,男,土家族,1999年9月14日出生,严惩在校学生。 年5月12日晚,陈德胜被告为了给她的黄某(未成年人)庆祝生日,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音乐会的房间复印件里张某、林某以及14名未成年人吸了氯胺酮(俗称“k粉”)。 当天22点,公安人员在这个房间里没收了陈德胜、黄某及上述16名吸毒者。 经过尿检,陈德胜和16名吸毒者的检查结果均为氯胺酮阳性。 另外,去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德胜被其他人邀请参加了集体暴力犯罪。 (二)审判结果本案由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德胜拘留许多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已经构成拘留别人吸毒的罪名,应该受到重罚。 陈德胜积极参加集体暴行,其行为又构成集体暴行罪。 对其犯下的几罪,必须依法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德胜以拘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因集体暴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审判已经于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的意义药物具有中毒性,一旦被污染,就容易引起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 近年来,中国收容他人滥用药物的事件发生率很高,吸毒人员低龄化的优势也很明显。 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容易受到毒品侵害 本案是一起收容多个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的典型例子 陈德胜被告是在校学生,为了庆祝她的生日来参加晚会的很多未成年人一起吸毒,从单纯的吸毒者变成了毒品犯罪实施者。 人民法院根据陈德胜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严惩 例九吕晓春等非法生产、毒品产品买卖事件——溴苯基丙酮非法贩运、麻黄碱生产、情节特别严重(1)基本事件被告吕晓春,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无业。 2008年1月10日因贩毒罪被判处徒刑15年,罚款人民币10万元,于年7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高俊成,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职员 年6月30日因制造毒品罪被判处徒刑1年6个月,罚款人民币1万元,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郑颖被告人,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农民 因2003年11月11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罚款人民币2千元。 年3月,吕晓春被告为了生产麻黄碱,通过网络联系郑颖被告购买了200公斤1-苯基-2-溴-1-丙酮(俗称溴苯基丙酮)。 后吕晓春雇佣被告人高俊成参与生产,购买制毒工具和其他原材料。 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永乐路93号逮捕了吕晓春、高俊成,在那里没收了麻黄碱5.65公斤、含麻黄碱液体104.65公斤及其他化学制剂。 郑颖被逮捕受审了 (二)审判结果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晓春非法购买、生产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生产、贩运毒品产品的罪。 被告人高俊成非法生产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生产毒品产品的罪。 郑颖被告非法销售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贩运毒品制造物品罪。 吕晓春,高俊成在共同犯罪中都是主犯,而且都是重罪,毒品再犯,必须依法受到重罚。 每三个人平均如实供述第一犯罪事实,给予轻微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吕晓春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款人民币3万元。 判处高俊成被告9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处郑颖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审判已于年7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制毒物品违法犯罪问题比较突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的例子。 溴苯丙酮是合成麻黄碱的重要原料,麻黄碱可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两者都是国家严格管理的容易制药的化学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吕晓春、高俊成、郑英三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处罚,对这种毒品犯罪 实例10起伟故意杀人案——长时间有毒品史,杀害无辜儿童,犯罪极为严重(1)基本案件被告人张伟,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 被告张伟从去年开始吸毒,多次吸毒和医疗。 年12月21日16点,张伟开车经过湖南省新邵县酿造溪镇雷家其他村财兴路地区时,看见王某(受害者,男,逝世7岁)背着书包走在路边,就骗着上车了。 当天21点,张伟开车来到新邵县坪上镇坪新村的偏僻道路,停车后,抱着熟睡的王某下车,拿着菜刀连续切断,砍了王的脖子,砍了王的脖子死了。 张伟把王某的头和躯干分别扔在附近的草丛里逃离了现场 (二)审判结果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故意非法夺走别人的生命,其行为被定为故意杀人罪。 张伟杀了无辜的孩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差,犯罪极为严重,必须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伟死刑并批准,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犯人张伟已经于年6月17日依法执行了死刑。 (3)典型意义上的吸毒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我陷害性 医学研究表明,长时间吸毒可能会对人体的大脑中枢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伤。 关于吸毒引起的精神障碍,通常不能成为广泛处罚的理由。 本案是被告人长时间吸毒引起精神障碍,杀害无辜孩子的典型例子。 被告张伟知道吸毒会出现幻觉等精神异常,多次戒毒或送医生,但长期吸毒。 张伟骗死了一个孤身的7岁孩子,把尸体分开,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极其严重。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伟死刑,体现了对毒品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的严厉处罚。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杨占林,沈颖华审查:破产文杰我们致力于让更多的朋友了解临夏法院。 如果有什么建议、意见或者更好的素材,请联系我们... e-mail:lxzyyjs@163新浪,腾讯微博: @。 原标题:“全国十大毒品(涉毒)犯罪的典型例子”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