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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12日该案开庭审理现场 人民法院报告资料图喧闹的重庆双方法拉利豪车事件,于10月29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判决。 法院以被告在汽车销售中有欺诈为由,撤销了被告原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根据退款一项标准,命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购车费用和赔偿金共计720万元。 年8月14日,原告横军与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企业被告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原告以360万元向被告购买“法拉利458italia”二手车。 今年春节,横军发现这辆车是事故车。 经过多次协商后,横军的起诉状将销售商告上法庭。 渝北法院立案后,依法由2名陪审员和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共同议院,于8月12日公开庭审。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明确记载了重庆骏东汽车销售企业系卖方、原告横军系买方,被告依法将车主作为施焠荣的涉案车辆出售。 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有人都是杭州骏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企业,杭州骏意汽车修理服务有限企业完成了车辆修理。 被告与上述两家企业的股东完全一致,之后注册的车主施焫荣也是上述三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综上所述,被告应该知道涉案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和维修等事实。 法院的最终判决:取消原告和被告于年8月14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被告将在判决生效第二天起10天内返还原告购车费用360万元,原告将在判决生效第二天起10天内返还被告品牌渝a620a6的法拉利小型轿车。 被告从判决生效第二天起10天内支付原告赔偿金360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在为什么被判定为“摊销一”的本案中,被告必须知道涉案车辆系事故车,必须通知原告,但应该推定为没有告知,主观上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 由于车辆事故的影响,购买者表示购买车辆的意思和购买价格,车辆不影响采用会给购买者造成损失,对购买者表示真正的意思,因此被告的辩解理由法院不采用,依法认定被告与原告签订有欺诈,此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取消后,根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必须归还。 不能返还或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扣补偿,故元、被告互相承担返还义务,被告依法向原告返还购车价款360万元。 原告在合同中取得的涉案车辆在通常的录用期间,可以返还原物,返还时必须使该车外观良好,具有一般的录用性能。 被告的欺诈行为发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的年8月14日,因此根据1993年的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根据顾客的要求增加损失赔偿,赔偿金额由顾客提供商品。 原告在适用年10月25日修正,从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第5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根据客户的要求增加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为客户购买商品的费用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被告主张原告不是为了生活费购买涉案车辆,但没有举证说明,没有采纳。 对其辩论的本案应该适用“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而不是消法调整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采用。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