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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年5月,安徽省宁国市河切溪街道纪工委员会接到4封群众匿名指控,通报蔬菜社区居民领袖周琪(化名)协助政府征收,假冒附属品,领取补偿金。 据调查,周琪协助征地拆迁附属物登记业务,登记附属物时,不通知一些村民出席,故意将一些村民的所有涵洞、人孔、土方等登记在自己的亲属姓名(亲属知情同意上),以补偿附属物 年10月,周琪奉命辞去村民长职务,违纪金全部偿还22365元。 嘉宾:罗燕安徽省宁国市河切溪街道纪工委员会书记周胜杰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说:“什么是征地拆迁中的附属品? 与法典第243条规定的“地面附着物”不同吗? 周胜杰:征收拆迁中的附属品,通常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合法拥有,有经济价值的附属建筑等,如土方、地板、围墙、井等建筑物。 实际转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房屋只有集体土地采用票或宅基地采用票,在上述建筑物建设时不需要特别批准。 这个集体土地采购权或宅基地采购票范围内的附属建筑物通常是合法拥有的,但不合法批准手续或不合理占有的附属品不应该计入。 附属物区别于民法第243条规定的“地面附着物” 地面附着物是指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如房屋、附属房屋、水塔、井、桥梁、花草树木及铺设的电缆电线等。 因为这里附着物的概念比征地拆迁中的附属物的概念大。 问:根据法律规定,征地拆迁附属物的登记程序是什么? 周胜杰:征收拆迁房屋附属物的清单通常是为了征收配置补偿协议的附件,是征收者和被征收者之间协商一致共同确认的结果。 登记行为不会产生物权转移的效果 罗燕:征收者必须调查登记征收的附属品,被征收者必须出席合作,被征收者必须提供财产权的说明,调查结果必须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登记不会引起物权变动 问:在本案中,周琪在登记某些村民所征集的附属品时,没有通知本人出席,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吗? 罗燕:在征集业者的实践中,没有告知本人到场,侵犯了被征集者的知情权、参加权。 知情权和参与权是被征收者的基本权利,是征收和补偿的一贯。 问:周琪把一些村民的涵养、人孔、土方等登记在自己的亲属名下,领取附属物补偿资金,侵犯了村民的民事权利吗? 罗燕:我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利 周胜杰:没错。 这里财产的所有权利是指村民通过征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问:周琪的亲属恶意占有附属品吗? 现实中蔓延到类似的“优亲厚友”现象:有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以自己好朋友的名义收取别人应该领取的补偿金、低保险金等,这些占便宜的“好朋友”构成侵权吗? 罗燕:在本案中,周琪的亲属是知情同意的,对附属品是恶意占有的。 在现实中扩展的类似“优亲厚友”现象,如果亲友知道的话,可能构成侵权,刑事犯罪的嫌疑很大。 周胜杰:好朋友是否构成侵权要根据情况来区别 这些好朋友和伪君子党员干部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有些好朋友也从中受益的,这些好朋友和伪君子党员干部必须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承担共同归还的义务。 比如,周琪的亲属知道周琪在撒谎,配合周琪的签名领取补偿金也是侵权行为的主体之一,必须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如果这些好朋友只是被身份新闻流传的党员干部录用,如果本人不知道,就不构成侵权,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问:被侵权的村民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周胜杰:被侵权村民,其财产已经依法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机关依法征收这些附件后,物权转移或消失后,被侵权村民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或返还收到的补偿金 根据法典第238条的规定,侵犯物权,损害权利人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根据这里的法律,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相关规定。 问:《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阻止、拖欠补偿费等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包括那些吗? 包括征地拆迁附属品吗? 如果有人贪污、挪用、私分、阻止、拖欠,侵权人可以行使那些权利吗? 周胜杰:补偿费的征收包括房屋补偿费用、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房屋征收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搬迁安置引起的补助或奖励的费用等。 附属物补偿费用包括在补偿安置费用的征收中 如果有人贪污、挪用、私分、阻止、拖欠,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返还上述费用,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罗燕:在日常生活中,征收补偿费用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补偿金、房子补偿金、青苗补偿金、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社会保障费等全部与拆迁相关的费用。 如果有贪污、挪用、私人、阻止、拖欠等费用,可以从民事立场要求返还,可以从刑事、行政立场进行通报、告发、投诉等。 问:《民法典》实施后,会对拆迁公司的征收产生那些新的影响吗? 行政机关在征收时,以从这些方面保护大众的民事权利为重点吗? 周胜杰:《民法典》243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及时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征收的农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的农业 其中,“农村村民住房”单独列举项目,同时在“全额支付”的相应费用前增加“适时”两个字是充分保障农民居住条件,也是为了处理不及时支付补偿金的问题。 因为这是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征收部门必须尽量保护农民的居住权。 另外,《民法典》的实施对房屋征收事业的影响还包括其新的“居住权”。 在法典第366至371条中增加了居住权的详细规定。 事实上,居住权人居住的房屋可能会被征收。 《民法典》第327条规定“不动产或动产被征收,被征用导致采用益物权消失或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得到相应的补偿” 因此,居住权作为益物权,居住权者的相应权利在征收时也必须得到保护补偿。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的原标题:《四封匿名指控的背后,村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吗?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