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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周琳报道:9月6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信息显示,为有效提升股份回购制度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证监会, 我们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 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修正案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官员表示,目前《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范围狭窄,决策过程不够简单,缺乏股份制,公司股份回购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高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和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拟对《公司法》中股份回购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数量,包括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配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权证进行股份转换、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流程,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权证进行股权转换、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等方式,简化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流程,维护企业信用和股东权益。根据修正案草案,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是建立股份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况回购的股份可以持有的股份。根据修正案草案,回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0日内予以注销;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或者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或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并要求本公司购买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