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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中国领事,是指中国驻外使领馆负责领事工作的官员。领事职务涉及广泛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从国内到国外,从人身到财产,从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从法人的成立到终止等。从这一立场本身来看,随着“公证人”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今年全国人大以来,中国领事的“公证人”地位日益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

中国领事可办哪些签名属实公证(领事服务)

中国领事可以办理哪些事项或类型的公证文件?它的法律依据、使用目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功能是什么?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合法公证“配偶声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签名的领事保护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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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领事公证的一般依据和领事保护功能

(一)公证的国际条约依据。国际条约包括多边公约和双边条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条“行使领事职能”规定,“领事职能应由领馆行使。”使馆也可根据本公约的规定行使这一职务。”第5条“领事职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职务,并处理某些行政事务,但不为接受国法律和条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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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几乎所有的中外领事条约(协定)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第27条第1款“公证义务”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接受和见证经宣誓或确认的陈述,并根据接受国的法律接受任何人的证词用于派遣国的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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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证的国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纠纷,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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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总的来说,中国领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文书在中国或者居住国使用,从而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国领事办理签名公证的主要项目和类型

(一)真实签名和公证签名的主要问题。《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委托、声明、赠与和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和现行做法,中国领事可以为本国公民申请“无配偶声明”或“授权委托书”签名的真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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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名公证的常见类型。根据实际需要,中国领事通常办理的签名公证分为以下两类:

1.“无配偶声明”的签名是真实的并经过公证。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未婚但已达到结婚年龄的,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在国外居住6个月以上,无论是否结婚,都必须在回国前向居住国的领事区的中国领事提出申请。在国外逗留期间签署的“无配偶声明”真实并经过公证;另一方面,如果一方要向接受国的主管当局申请办理结婚手续,还必须向领事区的中国领事申请对“配偶声明”的签名进行真正的公证(有时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中国领事会出具“不反对结婚”的证明)。为此,双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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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并签名或按指印的《无配偶声明》及相关申请表;

(二)当事人有效护照、居留证件或有效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授权委托书的签名是真实的并经过公证。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如果需要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首先要补发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死亡、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以及在中国是否有犯罪记录等。;二是在中国处理国内财务管理、购买国内房地产、处理国内诉讼或收养未成年子女。当事人可以向居住国领域内的中国领事申请签署“授权委托书”以作真实、公证,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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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并签名或指纹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申请表;

(二)当事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领事办理签名公证的领事保护属性

领事保护是指一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驻外外交或领事代表用尽当地行政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该国及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海外利益的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办理的“配偶声明”或“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可以被视为具有领事保护属性的救济行为,原因如下:

(1)签名真实的公证在中国具有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公证书的除外。”因此,如果中国公民在中国的诉讼或非诉讼行为涉及维护其海外利益,那么中国领事处理的“授权委托书”的签名是真实的、经过公证的,由于其证据效力,将起到领事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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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名在接收国境内是真实的并经过公证。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国领事签发的公证文件在接受国境内具有证据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第12条“公证和认证”第1和第2款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根据派遣国的法律和条例履行公证职责。”“根据本条第1款签发的文件与接收国主管当局在接收国境内签发的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和证明效力,但这些文件不得与接收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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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办理的《配偶声明书》的签名是真实的、经过公证的,可以说为他们在当地合法结婚奠定了法律前提,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海外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联合新闻网

标题:中国领事可办哪些签名属实公证(领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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