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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发布山东省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和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十项措施的相关信息。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李亚简要介绍了山东省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企业和个人“走出去”的做法和相关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刘崇俊发布《一带一路联合服务发展战略十项措施》,包括联合税务宣传、纳税人访问、海外投资分析、组件服务团队等。
刘崇俊表示,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一带一路联合服务发展战略十项措施》。一是联合开展税收宣传,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主题向公众宣传发布服务内容和措施。在不同国家联合举办“一带一路”税收专题研讨会,为“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提高防范海外税收风险的能力;印制一份关于税务服务“一带一路”的宣传手册,免费分发给纳税人,以提供税务政策服务方面的指导。
二是全面实施税收协定待遇。根据我省“一带一路”沿线“走出去”纳税人的现状和特点,我们将联合组织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咨询,联合开展海外收入多层信贷和现行信贷政策研究。简化“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的审核和发放程序,帮助“外出”纳税人及时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
三是联合开展“走出去”纳税人走访。沿“一带一路”路线联合开展“走出去”纳税人访问。省、市、县税务机关分别成立联合访问工作组,制定访问计划,共同确定访问目标,深入了解纳税人发展方向、投资管理趋势和涉税需求,及时提供“一对一”专业服务。
四是联合开展海外投资分析。我们将共同建立一个“走向全球”的纳税人清单和一个“一个账户”的纳税服务纳税人档案。我们将联合开展对“走出去”纳税人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将从产业布局、投资形式、投资目的地税收政策、投资收益税负等方面研究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环境。为纳税人境外投资提供决策参考,向地方政府报告境外投资管理合理化建议,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五,与税务系统、中介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共同组建服务团队和专家服务团队。定期召开研讨会,研究跨境税收风险控制,发布国别海外税收风险预警指标或模型,开展“走出去”纳税人税收风险测试,引导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海外投资风险。
第六,共同实施《BEPS行动计划》。选择“一带一路”重点关注“走出去”的跨国企业集团,共同指导BEPS行动计划和落地措施,协助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协助编写国别报告,引导其遵循“经济活动发生地利润征税和价值创造”的国际税收规则,自觉遵守商业实质安排原则。
第七是建立谈判快速反应机制。纳税人在境外因执行税收协定发生争议或遭受不公平税收待遇的,可随时向当地政府或地方税务部门申请相互协商。政府和地方税务局将通过双方合作渠道及时传递相关材料和信息。省、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组织专家组研究讨论跨境税收对策,指导企业准备谈判材料,向总局申请跨境税收谈判。
八是研究海外投资税收政策。省、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一带一路”税务研究中心,重点研究纳税人关心的境外投资的涉外税收制度、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转让定价和税务争议解决等问题,翻译相关国家税收制度,编写相关国家投资税收指南,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相关研究成果和税务风险提示,为“一带一路”企业提供税收法律支持和政策指导。
九是共同优化12366热线服务。联合开展“一带一路”专线人员税收政策培训,提高12366个专座的专业素质。定期整理分析境外投资企业涉税咨询问题,建立标准的政策回应题库,提高问题回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成立税务专家小组为“一带一路”专线服务,完善12366专座与专家小组的联系制度,为热线政策咨询提供专业保障。
十是搭建纳税服务平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和地方税收合作标准3.0》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联合建立国家和地方税收“一带一路”国际税收交流服务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涉税信息,做好工作合作。与工商、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交流,形成服务协同,共同服务“一带一路”和“走出去”纳税人的发展。
笔者从会议中了解到,截至2017年3月,中国已与105个国家(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港澳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及内地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定),其中包括“一带一路”沿线的54个国家(地区)。
这意味着当“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遇到涉税纠纷时,除了适用东道国国内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外,还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条款,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进行协商和解决,从而有效解决境外涉税纠纷。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刘崇俊表示,2014年至2016年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双边谈判机制成功解决了13起跨境涉税纠纷,涉及税收7亿元。山东省烟台市税务部门获悉一家石油服务集团在哈萨克斯坦受到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帮助企业将哈萨克斯坦的税率从20%提高到10%,并返还530万元税款。
“目前,我省企业和个人通过相互协商条款主动保护自身利益的案例不多。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能够提高他们使用税收协定的意识和能力,并在国外遇到税务纠纷或不公平的税收待遇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刘崇俊表示,建议“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申请相互协商时,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国家税务总局能够有效地与东道国税务机关进行协商,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张川)